(山应急发〔2023〕28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河道采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复函》(藏应急函〔2023〕3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河道采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依法依规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经研究,现就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办理事项说明
根据自治区应急厅函件(藏应急函〔2023〕33号)要求,山南市应急管理局不再对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不再对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申办许可证程序进行初审和意见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9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的采矿许可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环评等其他事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程序事项说明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应急管理部门不再组织对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正在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其程序依法终止。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程序。正在申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其程序依法终止。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在互联网及报刊公示。
三、安全监管事项说明
(一)监管执法。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对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不予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综合监管。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对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法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应急管理局名义不能单独对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安办督导。结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对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督导时,依法对排查的隐患问题或违法行为线索以安委办《督办通知》形式反馈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企业有关事项说明
企业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其他图纸等安全附属资料由企业自行保管,可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资料留存,产生的经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企业仍需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定职责与义务,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物资配备及职业病防治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正在生产运营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有关行业部门的各项程序,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同时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有关工作,依法上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综合监管,同时全面配合做好安委办督导检查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证件收取。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1日至5月1日期间,核查辖区内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证件获取、程序履行情况,陆续收回已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企业负责人做好相关引导和解释工作。
(二)文书处置。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安排执法人员对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下达的执法文书、执法档案进行归档整理,统一封存备查。
(三)隐患问题处置。涉及前期未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以安委办《督办通知》形式转办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违法行为处置。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以线索形式通过正式文书移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五)及时汇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的各项事宜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本通知抄送水利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的沟通衔接和处理。
(六)公开公示。本通知按规定经批准后,在互联网及相关平台公开;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参照上述规定,在辖区人民政府、本部门系统公开。
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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