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南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山安办发〔2023〕10号)要求,10家液化气站存在安全距离不足重大事故隐患,经属地、行业部门及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细各项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重大隐患,并完成现场核查验收。经报请市安委会同意,现对10家液化气站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销号。
附件:10家液化气站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表
山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10家液化气站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隐患内容 | 责任单位 | 整改日期 | 整改情况 |
1 | 西农集团贡布路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8及表5.2.16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下储罐与站外其他民用建筑间距应达到22.5米,六级及以上供应站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其他民用建筑间距应达到40米”。其中气站储罐与北侧仓库间距为20米;槽车装卸台柱与西侧民用建筑间距为8.5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乃东区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西农集团贡布路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2 | 德旺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罐与站内罐瓶间、压缩机室间距应达到20米,与站内消防水池取水口间距应达到40米,与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气站地上储罐与站内罐瓶间、压缩机室间距为15米;与站内消防水池取水口间距为25米;与围墙间距为5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乃东区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德旺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3 | 西农集团白日街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罐与站内罐瓶间、压缩机室间距应达到20米,与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气站地上储罐与站内罐瓶间、压缩机室间距为16米;与西侧围墙间距为2.5米;与北侧围墙间距为2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乃东区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西农集团白日街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4 | 东郊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与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气站地上储罐与北侧围墙间距为11.5米;与东侧围墙间距为8.5米;与南侧围墙间距为7.5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乃东区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郊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5 | 民旺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罐与站内罐瓶间、压缩机室间距应达到20米,与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气站地上储罐与站内罐瓶间、压缩机室间距为12米;与东侧围墙间距为7.8米;与南侧围墙间距为6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乃东区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民旺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6 | 错那市晨旭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10要求:“单罐V≤20m³地上储罐与站内围墙间距应达到15米,与站内罐瓶间间距应达到18米”。其中气站地上储罐与围墙间距为8米;与罐瓶间间距为12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错那市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错那市晨旭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7 | 措美县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8及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罐与周围建筑物间距应达到45米,与站内灌瓶间、压缩机室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液化气站地上储罐与南侧建筑物间距为10米;与灌瓶间、压缩机室间距为9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措美县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措美县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8 | 浪卡子县盛源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罐与站内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液化气站与围墙间距为8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浪卡子县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浪卡子县盛源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9 | 琼结县鑫隆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8及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间距应达到50米,地上储罐与站内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气站地上储罐与站外变压器间距为39.2米;与南侧围墙间距为11.6米;与西侧围墙间距为8.4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琼结县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琼结县鑫隆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10 | 扎囊县顶峰液化气站 |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表5.2.8及表5.2.10要求:“20m³<单罐V≤50m³”地上罐与道路间距应达到25米,与站内围墙间距应达到20米。”其中地上罐与道路间距为19米;与东侧围墙间距为8米,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问题。 违反《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扎囊县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 扎囊县顶峰液化气站 | 2024年11月4日 | 已完成整改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