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西藏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安委〔2021〕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源头管控
(一)严格安全准入
1. 建立市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住建、交运、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县(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实施联合审批,并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配合单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交运、住建、发改等部门和各县(区)。
(二)深化产业规划布局调整
2.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实际,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区域,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商务、住建、应急管理、经信等部门和各县(区)。
3.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制度,除涉及城市运行、支柱产业、重大科研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严格限制新增、改建、扩建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我市产业规划、不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要求、未达到环评和能评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步替代、转移、淘汰,制定完善支持政策。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1.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规范,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
3. 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完成时限:2021年4底前。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市交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和各县(区)。
4.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外部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改造、搬迁、等措施;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搬迁改造计划。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经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县(区)。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5.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领域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严格标准规范
6.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实施力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装置设施的设计、维护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配合部门市住建、经信等部门和各县(区)。
7. 严格执行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管理办法。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区)。
8.加快建设符合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并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工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牵头单位:市交运,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9.加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整顿、清理、关闭。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交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县(区)。
10.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有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教育、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各县(区)。
11.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等公共配套(企业)设施排查,督促企业强化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重点管控。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
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
12.全面深入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经营等单位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交运、应急管理、商务、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13. 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力度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推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处置布点,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交运、应急管理、商务、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六)强化法治措施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任追究,强化执法力度。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运、应急管理、商务、住建、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县(区)。
2.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精准严格执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
3.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举报案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4.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定期报告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5.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公安、交运、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县(区)。
(九)强化激励措施
6.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应急管理、交运、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各县(区)。
7.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运、应急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四、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1.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党委、政府。
2.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加强重点监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3.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各有关行业部门。
(十一)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4.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各级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危险化学品理论、应急管理等方面宣贯培训和警示教育,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结合“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将常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营造依法治安氛围,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有关行业部门、各县(区)。
(十二)提升监管效能。
5.多渠道选人用人,争取达到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的比例要求。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牵头单位:市、县(区)编制办,配合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6. 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经信、住建、交运、商务、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
7. 按照自治区有关精神,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十三)规范技术服务协调机制
8.加快培育一、两支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完成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9.继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各保险机构、市交通、住建、经信等部门各县(区)负责。
10.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五、强化应急救援
(十四)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
1.统筹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一体化平台,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宣贯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充分辨识安全风险、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优化应急处置流程
2.定期评估修订完善全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领域、各环节专项预案,厘清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实训演练。依托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体系,构建“智能化响应、可视化指挥、闭环式处置”机制,持续优化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流程,提升应急处置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六、强化社会共治
(十六)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3.持续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信息,依法依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从严监管。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住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
(十七)加强第三方服务监管。
4.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或伪造资质、编制的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报告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在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安委会综合协调作用,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点工作中未明确事项的按《实施意见》要求推动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调动和发挥基层一线与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相关法规、标准、政策的有效落实,推动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设立专栏专题,有计划地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宣传典型经验,提炼创新成果,推广典型做法,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推动重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强化督导通报。各县(区)、各部门每半年要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每年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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