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浙江南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设置边坡防护设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据:先行提取并核查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资料,询问笔录13份,现场照片12份、影像资料15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4.8万元罚款(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该公司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1年11月17日到中国银行山南分行营业部处缴纳了罚款。
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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