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赵来胜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人员在职期间,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未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证据:先行提取并核查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资料,询问笔录13份,现场照片12份、影像资料15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经核算后处以27200元罚款(大写:贰万柒仟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该人员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1年11月11日到中国银行山南分行营业部处缴纳了罚款。
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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