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至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安全监察组于对我市曲松县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罗布莎矿区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该公司罗布莎矿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21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山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完成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依法予以公布。
一、发现的隐患问题
一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未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4.3条。二是未绘制通信系统图,未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三是3900采场三个工作面均存在空顶作业,且由外向里右手边第一条巷道无支护。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2.3条。四是相邻的南部矿与北部矿矿山的井巷相互连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五是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放矿工、装载机驾驶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六是2022年3月1日至4月20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无任何井下作业人员进出记录和行动轨迹。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 2011)第4.4条。七是《探水工作施工记录本》中显示5月10日刘远平进入3930分段2穿脉207回采进路进行探放水作业。但查询人员定位系统显示刘远平5月10日5:02进入3890分段,5:17离开。涉嫌探放水作业造假。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第6.8.3.5条。八是未按规定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项第(十七)款。九是西藏矿业山南分公司罗布莎矿山、武汉宏信矿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2022年5月份,总经理其米、副总经理格桑达瓦以及项目部负责人等无带班下井记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十是3900采场三个工作面均无风作业。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 )第6.6.2.3条。十一是采场工作面及中段未设置气体、温度传感器。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5.3条。十二是井下通风管理混乱,部分密闭墙构筑不严,存在漏风。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2020 )第6.6.2.8条。十三是井下作业人员携带烟火下井,发现有井下人员抽烟。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第4.7.2条。十四是井下六大系统布置流于形式,3900中段采场附近无避难硐室,未布置压风、供水、通讯系统。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 2033 2011第4.1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效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 第4.1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 2035-2011) 第4.1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 2036 2011)第4.1条。十五是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阅卷成绩未达80分判定为合格。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第4.5.1条。十六是未给下井检查人员配备反光条工作服,给工人配备的防尘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第4.1.8条。十七是矿方未按规定给下井检查人员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5.2条。十八是井下采场工作面行灯照明电压超过36V (220V)。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2020 )第6.7.1.4条。十九是井下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近距离小于100mm。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2020 )第6.7.2.6条。二十是井下配电箱局部接地极设置不合规定。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第6.7.6.8条。二十一是武汉宏信矿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未配备采矿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项第(十一)款。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
1.2022年6月18日,我局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对该企业3900#、3890# 2处水平进行停产停业整顿7日的决定。
2.2022年6月19日,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下达了《先行登记证据保存通知书》,依法调取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资料,对西藏矿业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及外部企业武汉宏信矿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涉及相关人员5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7月1日组织3名执法人员对西藏矿业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罗布莎矿区进行了现场取证,先行保存资料、图纸等49份,其中资料45份634页、图纸4张。
三、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通过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存在7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一)“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未设立在专门防治水机构、未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经调查发现,在检查中西藏矿业山南分公司向检查组错误提供2014版《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实际应提供2020版《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版报告中对于水文地质结构的认定为第一型,属简单水文地质结构,因此对此项事故隐患不予处罚,但该公司应加强资料管理,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二)未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处2.6万元的罚款。
(三)3900采场三个工作面均存在空顶作业,且由外向里右手边第一条巷道无支护。(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2.3条。)
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及时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予以警告,并处1.6万元罚款。
(四)相邻的南部矿与北部矿矿山的井巷相互连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在罗布莎矿区分为南部矿和北部矿两个矿区,并分别持有《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处2.6万元的罚款。
(五)西藏矿业山南分公司罗布莎矿山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2022年5月份,总经理其米、副总经理格桑达瓦以及项目部负责人等无带班下井记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1.通过调查询问边巴、李军、仁增加措3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其米及副经理格桑达瓦、李军等相关负责人对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外包单位非领导人员执行领导带班的问题未即督促落实。
2.武汉宏信矿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项目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有非领导职务人员带班下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法人其米、副经理李军、格桑达瓦等人予以警告并约谈。对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处3万元的罚款;对武汉宏信矿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欧志敏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六)未给下井检查人员配备反光条工作服,给工人配备的防尘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第4.1.8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在下井检查时,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未配发反光条工作服。通过调查询问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负责人欧志敏,对从业人员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处2.6万元的罚款。
(七)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未配备采矿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项第(十一)款。)
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由欧志敏兼任采矿专业技术人员,未单独配备采矿专业技术人员。
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负责人处0.8万元罚款。
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山南分公司共计处罚5.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约谈。
对武汉宏信置业西藏罗布莎项目部共计处罚7.2万元,对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共计处罚1.8万元。
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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