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及内设机构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各项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执法程序及流程图,包括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
(四)本局所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备案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六)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对上述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执法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本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执法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执法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执法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收到执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处(室、办),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及有关执法文件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局机关其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执法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信息资料,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
(三)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资料,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载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信息。同时,运用公告栏、电子政务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有权通过市安全监管局网站,查询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部门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和途经进行申诉请求。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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