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南市烟花爆竹“一件事”
全链条安全整治暨“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浏阳市某烟花厂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王君正书记近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指示要求、任维常务副主席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上的批示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安排,聚焦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全链条各环节,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烟花爆竹“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山南市烟花爆竹“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依据对照表
山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山南市烟花爆竹“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刻汲取“5·4”长沙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爆炸事故教训,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自即日起至2027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一件事”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重拳惩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注重标本兼治、上下联动,压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强力整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等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顽瘴痼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开展“五个一批”(严厉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退出一批违法从业单位,清理销毁一批超标违禁产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报约谈一批问题突出地区),到2027年3月底,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各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目标任务。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安全监管,强化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各环节安全隐患,实现经营单位检查覆盖率100%,重大隐患整改闭环率100%,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各县(区、市)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动员部署,明确排查整治目标任务、对象内容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分环节或对象制定子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建立整治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不同环节和对象采取针对性排查检查方式,周密部署落实,做到不打折扣、不漏一环、不留死角。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1.企业自查自纠。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方案要求全面进行自查,建立隐患清单与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并于2026年6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2.县级全覆盖检查:各县(区、市)组织应急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现场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录入系统。
3.市、县(区、市)督导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区、市)应急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店(春节、藏历新年等重点销售时段)开展全覆盖检查。市安委办组织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按照企业自查自改、市县(区、市)两级实地检查、省级核查验收的方式,聚焦重点内容再次开展全面复核整治,对起底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检查,对“屡查屡有”“屡改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持续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3月1日后全面梳理总结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建立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生产整治和“打非治违”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防范“屡查屡有”“屡改屡犯”问题,坚决防止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再次反弹。
三、整治范围
1.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零售店(点)。
2.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采购和销售不合格及超标、违禁烟花爆竹行为。
3.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资质准入与标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对高速公路出入口、市际交界路段等进行证件检查、车辆与货物检查。
4.重点禁放区域(油库、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群众自发燃放集中区域。
5.互联网平台、微信朋友圈、直播带货等非法销售渠道。
四、整治任务和内容
(一)重点任务
1.经营环节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排查整治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足、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或异地储存、向零售经营者供应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其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违规跨区域销售配送烟花爆竹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重点排查整治外部安全距离不足、“下店上宅”、有楼梯或洞口与其他房间相通、安全出口不足或疏散通道不畅、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或异地储存、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外摆放、店内吸烟或有明火、经营者在周边违规燃放试放、重点时段未落实专人现场盯守看护等。〔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电商、社交、内容等互联网平台账号、店铺:重点排查清理线上直接销售、线上引流线下联络销售烟花爆竹等。〔市、县(区、市)网信、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运输环节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重点排查整治使用仓栏车等非厢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未落实电子运单或者未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装载不规范、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等。〔市、县(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道路卡口、运输车辆:重点排查烟花爆竹进入我市和各县(区、市)道路卡口,使用普通货车特别是零担货运企业所属车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承运车辆等不具备资质的车辆,无证非法运输或夹带运输烟花爆竹。〔市、县(区、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网络货运承运平台:重点排查整治发布烟花爆竹运输订单等。〔市、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寄递企业:重点排查整治未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违规收寄烟花爆竹等。〔市、县(区、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
3.燃放环节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紧盯春节、藏历新年、雅砻文化节等特殊节日时段,重点排查整治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或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等。〔市、县(区、市)公安部门负责〕
(2)社交、内容等互联网平台账号:重点排查清理在社交、内容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违规烟花爆竹内容信息(包含制造方法、超标违禁产品、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等。〔市、县(区、市)网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违法违规燃放者:重点排查整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市、县(区、市)公安部门负责〕
4.产品质量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排查整治专业燃放类产品标称为个人燃放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超药量、超规格、筒径超大、筒体超高、带接驳器、扇形斜发射的超标违禁产品以及加装不合规隔板垫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等质量不合格产品等。〔市、县(区、市)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2)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排查整治出具不实、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市、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重点内容
1.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或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或违反许可事项,一证多运、超量运输、中途转运,使用非防爆车辆或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贩运烟花爆竹行为。
(3)重点排查在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行政交界等重点区域和出租房屋、农村自建房、封闭式院落、养殖场等重点场所,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4)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行为。
(5)租用、借用、冒用其他单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
(6)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7)严肃查处违反“五个严禁、三个务必”(严禁“下店上宅”经营、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产品摆放店外、严禁零售店周边100米内燃放试放、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务必专人现场盯守、务必严控进店人数、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的情况。
2.经营(批发)企业
(1)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方案》(藏应急〔2025〕1号),严禁新增批发企业。
(2)采购、储存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超标准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3)在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以外场所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4)配送烟花爆竹车辆不符合防火防爆相关标准要求。
(5)超量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行为。
(6)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配送烟花爆竹行为。
(7)违法违规出租库房或出借经营许可证行为。
(8)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或库房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在库房内超高、超限及不按规定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9)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0)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配送人员和车辆管理、仓库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修订演练等。
3.零售店(点)
(1)要结合辖区实际,严格控制零售店数量,对零售店(点)合理布点,严禁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问题。
(2)建筑结构或安全距离、消防安全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问题。
(3)在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以外场所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包括“出店”经营、“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4)违规采购和销售违禁、超规格、超范围烟花爆竹行为。
(5)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6)未接受合法经营(批发)企业配送,或者销售未粘贴产品流向标签以及批发经营企业防伪标签烟花爆竹的行为。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问题。
(8)未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不能证明烟花爆竹合法来源问题。
(9)未经许可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地址,或变更经营地址后未重新办理许可问题。
(10)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销售烟花爆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地方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组织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不留死角。
(二)精准研判,管控风险。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判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形势,指导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客观、准确研判市场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销售计划,防止盲目采购、超量储存、违法违规储存。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库存情况,仓库达到核定储量上限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进货,严防产品积压和库存超标带来安全风险隐患。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级各部门要突出烟花爆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一线岗位,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重点户、重点人要重点盯守,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店要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自查自改要做到风险隐患查严、查深、查细、查实,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明确责任、明晰措施、指定专人,明确时限,闭环整改。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流向、运输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许可,从严控制新增批发、零售企业,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或超标、违禁产品行为。
(五)压实责任,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各县(区、市)要组织联合检查组每月对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开展督导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行刑衔接,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涉案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将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六)舆论引导,群防群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报刊、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曝光一批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积极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和要求,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广泛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七)加强调度,上报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分别于2026年7月20日、10月20日、2027年3月15日将阶段性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安委办(转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
附件
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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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排查整治对象 |
突出非法违法行为 |
处理措施 |
处理依据 |
执法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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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 |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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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任何个人销售礼花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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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作业、超量生产储存、超许可范围生产。 |
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现场处理措施,下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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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私搭乱建工库房、遮雨棚等建构筑物用于生产储存。 |
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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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组织生产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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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危险品运输车辆不符合标准要求(如无挡板、三轮车等)。 |
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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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任何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应急管理、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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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2026年5月1日后适用)。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2026年5月1日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2026年5月1日后适用)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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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场所、人员 |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应急管理、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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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如依托生产企业、物流公司等其他企业储存仓库设立批发企业,不具备符合要求的独立库区等)。 |
依法撤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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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
依法责令暂时停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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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库区外储存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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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超量储存,在库区内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等其他场所储存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暂时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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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其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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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零售经营者供应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批发许可证,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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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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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布点规划违规跨区域向其他地区长距离销售配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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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与周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以及其他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足。 |
依法撤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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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场所超量储存。 |
依法责令暂时停业;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程度处不同金额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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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
依法责令暂时停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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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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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场所“下店上宅”或使用明火。 |
依法责令暂时停业;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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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楼梯或洞口与其他房间相通、安全出口不足或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店外随意摆放。 |
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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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者未按标准要求在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未张贴提示警示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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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许可的其他场所储存。 |
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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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场所、人员 |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应急管理、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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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社交、内容等互联网平台店铺、账号 |
发布烟花爆竹产品链接或购买途径、通过直播间等形式直接销售或引流销售烟花爆竹。 |
依规督促指导互联网平台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管理,定期巡查,对烟花爆竹违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查处。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网信、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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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引流视频等并在评论区联络私下销售烟花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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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环节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 |
使用仓栏车等非厢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 |
依法撤销《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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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
依法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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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 |
教育并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罚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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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电子运单。 |
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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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超量运输、一证多运、往返多地、中途卸货等)。 |
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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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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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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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未将托运的烟花爆竹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妥善包装,未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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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烟花爆竹的船舶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烟花爆竹装卸、过驳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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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道路卡口、运输车辆 |
无证非法运输或夹带运输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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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承运平台 |
发布烟花爆竹运输订单。 |
依法查处,并纳入诚信监管。 |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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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企业 |
未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违规收寄烟花爆竹。 |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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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环节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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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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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内容等互联网平台账号 |
发布违规烟花爆竹内容信息(包含制造方法、超标违禁产品、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等)。 |
依规督促指导互联网平台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管理,定期巡查,对烟花爆竹违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查处。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网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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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燃放者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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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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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不合格产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如超药量、超规格、筒径超大、筒体超高、扇形斜发射、带接驳器等,将专业燃放类产品标称为个人燃放类,加装不合规隔板垫板的“假大空”产品等)。 |
依法暂扣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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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责令暂时停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标称为个人燃放类的专业燃放类产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批发许可证,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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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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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依法责令暂时停业;由应急管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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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出具不实、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
依法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山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6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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